欠债还钱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人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人还是需要继续还贷。
广东安格律师事务所向南律师向记者表示,汶川地震摧毁的多是乡镇的房屋,对于某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借款人来讲,房屋可能就是他的全部财产,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其他财产,在生存都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要求其继续履行还贷显然非常不现实。哪怕诉诸法律都无法强制执行,这就不是需不需要应不应当还款了,而是能不能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尚无个人破产制度,穷困潦倒无法成为废除债务的法定理由。
保险难保
向南律师表示,基于地震险属于巨灾险,给保险机构带来的风险相当高,保监会对于附加地震险条款一直是严格控制审批的。所以,恐怕在这次地震中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和企业通过保险途径弥补损失的几率会很低。同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朱凡女士也认为,获得保险救济的前提是已经投保,并且不属于该保险的免赔范围。保险业通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购房者,很难因地震造成的损害请求保险赔付。
重提破产
据了解,美国等发达国家或是在我国的港台地区都设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该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国家公权力清理自然人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汶川地震发生后,有关人士重新开始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个人破产制度,为无辜的受灾群众尽可能减少灾后的经济负担。向南律师告诉记者,早在多年前,就有学者呼唤建立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但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仍然未将其纳入。
朱凡女士则表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及合伙等非法人企业越来越多,在经营中一些自然人债务沉重,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是正常的。由于自然人不具备破产能力,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针对此种情况的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国家司法的权威受到蔑视和对抗;另一方面,负债的自然人将终身背负沉重债务不能翻身,也不利于个人生活和事业的重建。因此,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国际交往的角度考虑,我国应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5·12”汶川大地震或许是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契机,在地震中失去财产的自然人通过自然人破产制度清理不能清偿的债务,将更有重建新生活的可能。(据《华夏时报》李骐李青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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