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拟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山西晚报》6月2日)
小费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可以缓解现在导游低收入现象,而且作为一种国际上的惯例,似乎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在《办法》出台前一定要做好一些问题的应对准备。
小费本是游客对导游服务满意时自愿给予的,但是如果导游对不给小费的团友穿小鞋又怎么处理呢?毕竟服务行业,好与不好全凭接受服务者的感受。就算是事后可以对不满意的导游进行投诉,好好的假期就被这样的糟糕心情破坏了,对于忙里偷闲的现代人也是得不偿失吧?
小费或许可以缓解现在导游收入微薄的现状,但是要提高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提高导游的收入,从购物到小费,改变的不过是搜刮团友的方式而已。在香港,收小费或许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在认真反思现在的旅行团低价竞争现象后,也考虑取消小费制度;早在2004年,消费者协会也表态,旅行社“预收小费”涉嫌变相索要。而山西省却大张旗鼓地要把收小费是导游报酬的一部分写入《办法》,着实有点让人看不懂。要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为何不建立内部评比机制?为何不打击超低旅行团,让大家明码实价做生意?收取小费,到底是为了激励服务者提高服务质量,还是为服务者大开敛财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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