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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谁管?

2008-06-06 14:49 ygzxw.com.cn  来源:今日重庆      字体:  
2008年中、高考进入倒计时,噪声在这个时候成为一个敏感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不同类型的噪声,分别由环保、公安等相应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进行监管,因而容易造成市民理解上的混乱,使噪声污染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作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部门,万州区文化执法部门据此认为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他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在环保部门。但环保部门却不这么看。

  万州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一负责人昨天称,《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第四十三条中所指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是1997年3月1日后新建的,噪声排放不达标文化执法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和经营过程中噪声都必须达标排放,工商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也是依据文化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指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应是1997年3月1日前设立的,由环保部门监管噪声排放,但万州城区目前都是1997年3月1日后新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所以需由文化执法部门监管其噪声排放。该负责人称,由于有年审等有效管理手段,重庆主城区渝中区、渝北区等都是照此执行,由文化执法部门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进行监管,但万州有关各方尚未就此达成共识。

           

责任编辑:西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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