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解聘系学校自主决定
范美忠:
捍卫权利准备上诉
“先跑老师”范美忠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昨日,凯迪社区发出最新消息: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文中还附带了凤凰博主“朱光兵”14日晚上8时许采访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的电话记录,表示 “范跑跑”已被光亚学校正式解聘。
昨日晚上8时,记者联系上事件主角范美忠和光亚学校卿校长,获悉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聘用,但原因不详。范美忠表示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
网传范美忠被解聘
昨日下午,网友“江湖兽医1”在凯迪社区发出最新消息: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帖子内容显示,信息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宏良的博客文章和凤凰网博友朱光兵对光亚学校的电话采访记录。
朱光兵的电话采访记录中谈到大部分老师认为范美忠言论不当,学生评判有好有坏,而学生家长反对强烈,但文中并没有说明教育部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的原因。张宏良的博客里明确写道,教育部是在光亚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压力,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的。
昨日晚上8时,记者联系到范美忠及光亚学校的卿校长,了解到其中详情。
范美忠确认被解聘
6月11日晚上,范美忠接到了光亚学校卿校长的电话,表示都江堰教育局当日来校通知,转达国家教育部的指示,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证,因此学校也不能再聘用他了。
“我当时在外面,准备去一个朋友家里,所以也没问得特别清楚。”对于通知到底来自何处,具体内容怎样,为什么要取消他的教师资格等等这一系列问题,范美忠表示自己也不大清楚,但这一切已在他意料之中,因为在事件发生后,他已做好最坏的打算。
捍卫权利准备起诉
“我要捍卫我的权利与尊严!”对于校长转达的教育部通知,范美忠表示等他拿到文件,明确发文单位后,他会提出诉讼,“凭什么取消我的教师资格”?
范美忠说,他认为教育部的做法没有道理:如果是说他没有去救学生而自己先跑就不配当老师,那他觉得是违背了教师法,“有哪一条规定说教师要冒着生命危险,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学生”?如果说因为他写的文章显示他不爱国,所以不能当老师,他认为是无稽之谈。“不能因为我批判国家的问题就说我不爱国;也不能以不爱国取消我的教师资格。”范美忠说,他一定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重点并不在我能不能胜诉,即使是付出丢掉工作的代价,我也要捍卫我的权利和言论自由。”
家长反对说法存疑
对于网友表示教育部是出于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取消他的教师资格,范美忠表示没有根据。“我只接到一个学生家长的电话,表示支持,让我继续做老师。”范美忠说,他听到过一些家长评论,但没有网友们反响的那么恶劣,也没接到一个家长的投诉电话。
当问及今后的去向时,范美忠表示还未做好打算,但若他接不到文件,开学后他会照样去上课。即使他不能再做老师,他也会继续批判中国教育。 据《新快报》
范美忠事件
5月22日,都江堰光亚中学的教师范美忠在地震后发表了一篇 《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表明自己作为一名老师,在地震发生时,没有提醒学生马上跑,而是自己先跑出教室,并发表了一通“连母亲都不顾”的言论,引起大批网友唾骂,评论文章数不胜数。
■回应
教育部:解聘范美忠系学校自主决定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是由他所在的学校自主决定的,而非教育部官方指令。近日有媒体报道光亚学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聘用。王旭明声明,教育部未发出任何要求取消范美忠任教资格的通知。但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范美忠任教的都江堰光亚学校属民办学校,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解聘范美忠。 新华
■观点PK
范美忠不适合做老师
网友“被删了ID”表示,在他看来,“范跑跑”事件告诉人们,自由和民主就是不讲道德和责任。
网友“后台操作”则以“‘范跑跑’的言行让教师行业蒙羞。”这句评论直接批判,他认为“‘范跑跑’的一贯言论和行为,说明‘范跑跑’不光把教师岗位作为自己谋生的职业,更作为推销自己那套愤青价值观的舞台。这样的言行,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解聘范不如查“豆腐渣”
不少网友认为,“范跑跑”是这场天灾的受害者,也是制度性漏洞的受害者。网友们表示,纠缠着范美忠不放,不如直视问题所在,起诉学校豆腐渣工程。
“这是社会的倒退,因言获罪的典型,在学校家长强烈要求下,就可以取消一个人的老师资格,只因为他是一个普通老师,就可以随便让其下岗而不顾法律。”网友“3k_6”的言论代表了部分网友对网上传言教育部因学生家长的要求取消范的教师资格有所质疑。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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