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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碾伤小学生没施救

2008-06-19 16:44 ygzxw.com.cn  来源:      字体:  
   

  公交车司机在乘客还没有上完的情况下便强行开车,导致一名小学生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昨日,这起因公交司机的不慎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两被告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2006年11月27日,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公司的司机驾驶甘A-19479号57路公交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合水路车站时,由于恰逢学生放学人比较多,司机在未到站时便开门行驶,且在乘客还未上完车的情况下不注意驾驶安全强行开车,将正在上车、当时年仅8岁的原告拖入轮胎下,造成其身体右下肢开放伤、右下肢皮肤缺损等多处损伤。然而,在此情况下,司机不但没有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扔在了小平房车站,后原告母亲得知后将原告送往甘肃省中医院接受治疗。经法院委托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2008)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原告伤者魏某下肢的损伤可在机动车车轮碾擦情况下形成……伤残等级为十级”。

  当日法庭审理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由于经济困难,原告至今未进行二次手术。事故发生后,在原告家人的多次催促下,被告在欺骗原告达成初步赔偿协议后,却对原告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综上,作为被告的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不但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将严重受伤的原告扔在了小平房车站,被告的违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身体上伤害和精神上的折磨,更是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原告只得将肇事司机诉上法庭。随后,原告又追加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案第二被告,并在原诉索赔2.4万余元基础上,向两被告追加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赔偿数额1.8万余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所受伤害是其他人踩踏所致,并请来两名当时在场的小学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过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西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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